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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3-05-24    浏览次数: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不包括旁听生和在本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评审机构:

(一)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院团委、招生就业处以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委员。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秘书长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副处长担任。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代表若干人组成。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人员组成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条 在参加省以上各种比赛中为学院赢得重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经过学院领导研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新生奖学金

第六条 为提高我院生源质量,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来我院求学,特设立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奖学金。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的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新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二)一等奖学金:5000元/人;二等奖学金:3000元/人;三等奖学金:2000元/人。

(三)如出现总分同分,文科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依次进行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英语单科成绩依次进行排序,如仍有同分,则按同分人数均分奖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发放。

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的获奖条件:

(一)第一志愿报考我院,报到当天到校报到,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

(二)总分为学院文\理科各前3名的广东考生,可分别获得新生一、二、三等新生奖学金。

第九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选及颁发:

(一)新生到校报到结束一周内,招生就业处将符合新生奖学金获奖条件的侯选人员名单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在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经学院审核、审批后予以表彰。

(二)新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由学生工作处组织颁发。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等奖学金四个等级。

(二)奖励标准:根据学院年初预算安排确定,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奖条件是:

(一)在我院就读一年以上;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

(四)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下同)排序在全班的30%以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本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本学年内必修课、限制选修课期末总评有不及格者;

(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五节(次)以上旷课者(含升国旗、早训、早读、晚修);

(五)学院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依据:

根据《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奖励条例(试行)》规定,将评选出来的三好标兵授予一等奖学金; 三好学生总数40%授予二等奖学金、60%授予三等奖学金; 学习积极分子授予四等奖学金。获得各等级奖学金的总人数占在校二、三年级学生总人数的25%。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方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并在下一学年的十月二十日前评定完毕。

(二)各班级根据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提出候选人名单,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确定后,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所报的候选人,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报学院审批决定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颁发和表彰: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年的12月前由学生工作处组织颁发,举行颁奖仪式。

(二)对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四等奖学金获得者,授予“学习积极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300元/人,一般以纪念品的形式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范围: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按毕业生人数的5%评定。如上报名单不符合条件者,则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之一。

(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好,一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老师,维护社会公德,处处在同学中起先锋、表率作用,并有较高的威信,每学期综合测评分数居于班中前列。

2、学习成绩优良,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毕业设计或毕业答辩成绩优良。

3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院奖学金(含一、二、三等)。

4、在校期间,获得“三好学生”以上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二)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好,一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老师,维护社会 公德,处处在同学中起先锋、表率作用,并有较高的威信,每学期综合测评分数居于班中前列。

2、在学校批准参加的各项学习活动、文体竞赛、科技活动以及社会活动中作为唯一或主要参加者(主力队员)获得省、市级以上表彰,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活动或竞赛级别由市级以上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或奖状为证,参与程度(如是否主力队员)由担任活动或竞赛项目的指导老师或主教练出具证明。鼓励范围为国家级(全国)表彰团体、个人前六名;省、市级表彰团体、个人前三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必修课、限制选修课期末总评有不及格者;

(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五节以上旷课者;

(五)学院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方法:

(一)各班级提出初选名单,由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

(二)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再报学院审批;

(三)各二级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颁发和表彰:

(一)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每年的5月30日前由二级学院组织评定,6月上旬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或奖品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在毕业典礼上颁发;

(三)对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得者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获奖比例、获奖人数、候选人数,可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人数、班级数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第二十三条 获奖学生如严重违反学院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的,学院有权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撤销荣誉称号,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取消其该学年度评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粤交职院〔2012〕1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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