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绿色通道”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主要指学费和住宿费(以下简称学宿费)。学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住宿费是指入住学校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学生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用,住宿收费按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与学费一起缴纳。
第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收费、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和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缴学宿费。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宿费收费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宿费收缴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主管,学生工作处统筹协调。二级学院负责学宿费的收缴组织工作;财务处负责学宿费的收缴和服务工作;教务处负责学生注册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后勤基建处负责学生住宿费的审定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学宿费收缴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学生学宿费收缴组织工作。
(一)加强对学生进行依法缴费教育和诚信教育,增强法律、责任和诚信意识,督促学生依法依规缴纳学宿费。
(二)加强贫困学生的励志教育,建立与贫困学生家长、生源地村(居)委会沟通平台,做好贫困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三)做好贫困生资助和缓缴学费等“绿色通道”工作。
(四)掌握学生学宿费缴纳情况,及时跟进学生还款和处理欠费等情况,加强与学生家长沟通。
第三章 缴费与注册
第八条 学生通过银行代扣代缴、银联卡等方式缴纳学宿费。缴清学宿费的学生,由学校统一打印“缴费收据”,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凭证,防止丢失,以便后期备查。
第九条 学生按照财务处学宿费缴纳办法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宿费。原则上按照财务处的要求通过银行划转方式缴费,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银行划转方式缴费的学生,可于学年开学前一天持银联卡到财务处刷卡缴费。为方便欠费学生缴费,财务处将每月10日定为划转日并进行银行卡批量扣费。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的学宿费缴纳: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学籍变动者,按变动后标准缴纳学宿费;申请助学贷款者,应缴清贷款金额与学宿费之间的差额。
第十一条 学宿费催缴
(一)开学一周内,财务处及时公布学生缴费情况,二级学院负责督促学生及时补缴学宿费。
(二)开学两周内,二级学院向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学宿费的学生和家长发出《学宿费催缴通知书》,督促学生尽快缴清所欠学宿费。
第十二条 注册流程
开学四周内,二级学院学生注册负责人完成学生注册工作。根据财务处公布的学生缴费情况,对已缴费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对已办理缓缴学费的学生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对无故欠费的学生,不予注册。教务处对二级学院学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注册内容包括:
(一)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电子注册。
(二)加盖学生证注册章。
第四章 “绿色通道”的办理
第十三条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或报到,学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努力拓宽对特困生的资助渠道,通过“奖、助、勤、减、免、贷”等多种途径,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或缓缴学费等工作,尽力保证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新生办理程序
1、新生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二级学院,领取“绿色通道”手续单,二级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2、凭“绿色通道”审批手续单,办理入学各项手续。
(二)老生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办理贫困生认定手续,二级学院审核其“绿色通道”资格。
2、确定“绿色通道”资格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在缴清住宿费后可申请暂缓缴纳学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未享受社会人士、组织、单位给予资助,且未超过本人经济条件进行非生活必需消费的学生,可以申请暂缓缴纳学费:
(一)本人为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者;
(二)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且家庭经济贫困者;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且家庭经济贫困者;
(四)烈士或荣誉军人子女且家庭经济贫困者;
(五)父母双方下岗且无正常家庭经济收入者;
(六)因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房屋倒毁、或家庭成员伤亡、或当年严重失收者;
(七)家庭成员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经济贫困者;
(八)因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贫困者;
(九)申请助学贷款或已批准贷款但资金未到位者;
(十)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文规定的其他可以缓缴学费的情况。
第十五条 新生申请暂缓缴纳学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新生报到时,到二级学院新生报到接待点领取《缓缴学费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缴金额、申请缓缴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数,并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或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
(二)审查。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审核。学生工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分管校领导。
(四)审批。分管校领导对符合缓缴条件者审批后,交学校财务处执行。
(五)开学两周内,二级学院组织学生登陆财务处缓缴学费申请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老生申请暂缓缴纳学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学生应当在第一学期开学三天内登陆财务处缓缴学费申请平台,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缴金额、申请缓缴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数,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或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
(二)评议。班主任召开班团干部和同学代表会议,对缓缴学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其本人平时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议,写出客观的评议报告。
(三)审查。二级学院召开会议,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缓缴条件者进行登记,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登陆财务处缓缴学费申请平台审核后,于开学第二周内,将《缓缴学费汇总表》报表和电子文档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登陆财务处缓缴学费申请平台,对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缓缴学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在《缓缴学费汇总表》签署意见后,在开学第三周内将《缓缴学费汇总表》报分管校领导。
(五)审批。分管校领导对符合缓缴条件者审批后,交学校财务处执行。
第十七条 经批准暂缓缴纳学费的学生,要签订还款协议,制定还款计划,明确还款时间。
第十八条 学生的《缓缴学费申请表》可登陆财务处缓缴学费申请平台实时查询;《缓缴学费汇总表》一式四份,经批准后,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同意暂缓缴纳学费后,可以办理暂缓注册,在批准期限内享有与足额缴费学生相同的权利。
第五章 无故欠费及其处理
第二十条 无故欠费的确认
(一) 新学年开学两周内,未缴清费用且未申请缓缴学费者,视为无故欠费。
(二)申请缓缴但未获得批准,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足额缴纳学费者,视为无故欠费。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未获经办银行批准,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足额缴纳学费者,视为无故欠费。
(四)申请缓缴学费并获得批准的学生,到期仍未缴清学费者,视为无故欠费。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时缴费及确认为无故欠费的学生做如下处理:
(一)不予注册。
(二)不予办理专升本、转学、出国、复学等手续。
(三)取消其各类评优和评奖等资格,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
(四)毕业生欠费,推迟毕业论文指导及答辩,不提供学业成绩登记表,不予推荐就业,暂缓办理毕业证。
第二十二条 获得各种奖助学金或社会资助的学生,所获奖金或资助金应首先用于清缴所欠学宿费,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其办理代缴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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