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学院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受助学生志愿服务、义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3    浏览次数:

为了积极贯彻国家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规范学院受助学生参加志愿服务、义务工作的管理,推动学院大学生志愿服务、义务工作的建设与发展,培养学生回报社会、感恩社会的意识,增强学生爱校情结,促进学院受助学生志愿服务、义务工作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助学生志愿服务、义务工作的含义

受助学生志愿服务、义务工作,是指受国家、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本着“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精神,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为周围的人和社会提供无偿的服务和帮助。

二、管理机构

受助学生志愿服务、义务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指导,由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组织。

三、参加对象

受到国家、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

四、主要任务

受助学生根据学院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或自主申请(批准同意后),参与以下工作:

1、学院或二级学院大型活动、临时性活动的服务工作;校内外社会公益活动。

2、校内外其它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义务工作。

3、学生自主参加校外志愿服务、义务工作,需事前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报批、登记,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事后要及时报到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登记备案。

五、时间要求

受助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义务工作的时间每学年不低于20小时,原则上要求受助金额越多的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义务工作的时间越长。

六、记载

1、受助学生本人要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职业学院受助学生志愿服务、义务工作手册》个人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汇报。

2、组织(被服务)单位要对本次志愿服务、义务工作进行审查登记并加盖公章认定;自主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义务工作的,由被服务单位审查登记并加盖公章认定,如被服务单位(对象)无公章,由被服务单位(对象)出具证明材料,由学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并加盖公章认定。

3、志愿服务、义务工作表现积极者,评选各类奖助学金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在志愿服务、义务工作评定等级为差的,此次服务时数无效;凡无正当理由屡次不参加志愿服务、义务工作者或达不到志愿服务、义务工作时间的,取消其下一年度受奖助资格。

4、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每月28号前(寒暑假除外)统一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受助学生志愿服务、义务工作登记表》,并在学期最后一周内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2年9月起实施,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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